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页(365字)

“等额选举”的对称。又称“不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不相等的选举。分为多额选举与缺额选举两种形式。多额选举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缺额选举指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选民除了可选择已确定的候选人外,还可以选择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选。我国1953年《选举法》实行等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1982年和1986年修正)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并具体规定了差额选举比例的两种情况: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这一选举制度的重大改革,使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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