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页(824字)

规范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包括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的职责、权力等。我国关于城市人民警察巡逻的主要法规是公安部于1994年2月24日发布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的职责是:①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②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③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④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⑤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⑥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⑦维护交通秩序;⑧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⑨接受公民报警;⑩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⑾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⑿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⒀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给拾物招领部门;⒁巡察警区内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⒂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①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②查验居民身份证;③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④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⑤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罚;⑥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⑦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时必须做到:①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带枪支、警械和通讯工具;②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③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④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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