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页(562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包括:①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规定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对已建成的公共厕所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洁和管理。③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④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及时清运。⑥按国家城市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鸭、鹅、等家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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