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页(514字)

国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所处罚的主要对象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其次包括行人、乘车人和破坏道路的责任人。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②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③拘留;④吊扣一年以下的驾驶证等。这几种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因违章应给予处罚的情形,共规定了42种应予处罚的行为,主要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逆向行驶的;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等。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可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者胡同路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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