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3页(492字)

专门对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执行和遵守依法实行监督的国家机关。起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由特设检察官员负责对犯罪向法庭提起公诉,然后再由法庭进行审判。迄今各国的检察机关仍均拥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判决执行等职权,只是在法律监督方面的权力更加扩大,在各国设置的情况有所不同罢了。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附设于法院之内,有些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之下,而有些则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等等。在中国,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以外,在国家权力机关之下还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范围的普遍性、监督方法的诉讼性、监督效力的强制性等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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