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2页(1655字)

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所谓“特定职权”,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权或具体事项,其范围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正式行政机关则行使国家的一般行政职权,不限于某一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职权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且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通常是有期限的,限于办理某一具体行政事务;该行政事务完成,相应授权即告结束。而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只要该行政机关存在,它就一直行使所授职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常有下述种类:①社会组织、团体。社会组织、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是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处理某些行政事务。至于行业组织,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也经常委托它们办理一定行政事务。如各种行业协会,它们往往依法律法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广泛行政事务。在国外,律师协会、医师协会一类组织,不仅行使确认资格、颁发证照的职权,而且可对其组织成员实施处罚、制裁等。②某些企事业组织。某些企事业组织也是行政授权的对象。特别是一些全国性专业公司,有许多是由行政机关改制而成的,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不仍具有一定行政性。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主管部委也往往会委托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等。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村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基层政权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受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受市或市辖区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村民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除了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还经常根据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如代税务机关收税,代民政机关发放救灾款、救济物资,代统计机关办理有关统计事项等。④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往往涉及一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的问题。对于这些技术检验、鉴定事务,法律、法规通常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可委托有关技术性机构办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验机构,执行强制检验和其他检、测试任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类似的授权、委托条款。⑤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指在全国城乡普遍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主要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的治安联防队。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均被授权或委托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①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②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③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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