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0页(347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6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有必要预防家畜传染性疾病发生时,可命令家畜的所有者,接受家畜防疫员对家畜施行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前项命令按省令手续,于实施10日前公布下列事项,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到3日:(1)实施目的;(2)实施区域;(3)实施对象家畜的种类和范围;(4)实施日期;(5)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的类别和方法。第7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前条规定,对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的家畜,按省令规定赋予家畜防疫员施行烙印、刺墨和其他标识的权力。第8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第6条规定,对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的家畜,应按家畜的所有者的要求,根据省令规定,发给注明施行上述事项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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