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携带移动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0页(226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5条规定,的所有者,必须持有记载:牛未患布氏杆菌病;马未患传染性贫血;猪未患猪瘟的内容证明书。否则该家畜不准移出政令所规定的地区,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1)在短期的一定期间内超越该当地区允许往返者;(2)直接送往屠宰场屠宰为目的,并持都、道、府、县知事发行的证明书准许移动者;(3)供试验研究用和其他省令规定特殊理由并持有都、道、府、县知事发行的证明书准许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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