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5页(209字)
韩国1969年颁布《渔港法》规定,在必要情况下,水产厅长可在预算内对修筑渔港的事业者予以全部或部分所需费用的补助;在渔港设施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下,其渔港设施管理所需费用可由管理机关和利用者通过协商共同分担。根据该法规定,韩国政府1970年颁布《渔港法施行令》,对向实施渔港修筑事业的事业者提供补助的比率、补助的交付申请程序、支付方法及对被补助者的监督等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