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海洋动物捕捞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2页(279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14条规定,禁止捕捞、持有、出售下列动物:(1)体长(从吻端到尾叉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12厘米的小沙丁:厄巴小沙丁鱼和金色小沙丁鱼;(2)体长(从吻端到尾叉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15厘米的鲥:筛鲥;(3)体重小于或等于3.2公斤的黄鳍金枪鱼;(4)体重小于1.5公斤的鲣鱼;(5)体长(从额角顶端到尾肢末端测量)小于或等于20厘米的虾;(6)体重等于或小于5克(相当于每公斤200尾的规格)的北方红虾;(7)体长(直径)小于或等于60毫米的牡蛎;(8)各个种别的海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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