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潜水捕猎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2页(516字)

塞内加尔《关于潜水捕猎管理条例的法令》第5条规定,潜水捕猎中禁止使用所有能使潜水人员进行水下呼吸的设备,如自动或人工潜水衣。但是,海洋注册主管人员为了行业和科学目的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允许有条件地使用这种设备。第6条规定,除了海洋注册主管人员批准的例外情况以外,在海洋中活动的船或工具上,禁止同时拥有上一条中所指用于潜水捕猎的呼吸设备、大叉或专门仪器。第7条规定,日落起至日出止的这段时间禁止进行潜水捕猎。第8条规定,对潜水捕猎者规定的禁止事项如下:(1)禁止潜水捕猎者接近正在捕鱼的船、艇以及有明显浮标标志出的渔网至150米以内;(2)禁止捕捉其他渔民设备的渔具或网具中的海洋动物;(3)禁止在潜水捕猎过程中使用集鱼灯;(4)禁止用大渔叉或专用潜水捕猎仪器捕捞海底的甲壳类、海龟和受保护种类;(5)禁止在陆地上或在离岸100米以内的海上使用专门仪器进行潜水捕捞。第11条规定,禁止买卖来自潜水捕猎的产品。第12条规定,当前只允许在佛得角沿海水域进行潜水捕猎,将来也可以允许在其他水域进行潜水捕猎。第13条规定,违反本法令的规定按照违警惩治法典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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