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水产品捕捞长度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1页(325字)
摩洛哥《颁布制定海洋渔业条例法律的敕令》第23条规定,禁止捕捞(或使人捕捞)、运输、买卖或发售以下水产品:(1)长度(眼部到尾鳍基部之间的距离)小于10厘米的鱼(洄游过路鱼或其成鱼规格小于该尺寸的种类的鱼除外);为海洋渔业主管部长的决定指定的捕捞种别但没有达到其决定规定规格的鱼;(2)最大长度尚未达到5厘米的牡蛎;(3)长度(眼部到尾肢基部的距离)小于17厘米的龙虾和螯虾以及怀卵的雌螯虾或雌龙虾(无论其规格多大);(4)小于5厘米的贻贝;(5)3厘米以下的虾;(6)5厘米(不包括棘长)以下的海胆。第24条规定,渔民要把捕捞到的没有达到上一条规定规格的鱼类、软体动物、海胆或甲壳类即时放回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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