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品种改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2页(352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1)现有植物品种的改良和新品种培育的官方研究工作,由全国农业研究所承担。进行类似工作的私人研究所,需要得到农牧部的批准,以受本法的保护。(2)全国农业研究所负责“种质库”。库内保存着根据该所工作计划而改良和培育的品种和已在全国植物品种登记处登记的品种的原原种最低贮量,并按规定为每一作物指明其保存数量和时间。(3)全国农业研究所改良和培育品种的原原种,经批准可以种植,交给全国种子公司,纳入贸易规模的种子生产计划。只有获得农牧部的同意,上述种子才能向其他单位和私人提供。(4)利用由全国农业研究所改良或培育品种的原原种来从事生产种的人们,应按原原种和生产种各自的税则所确定的方式和总额,向联邦国库缴纳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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