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兽用生物制品分类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4页(52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6.3.2条规定,分类是促进生物制品国际流通中风险分析的一种方法。分类系统应考虑到动物生物制品的来源、性质及其声明的用途。通过进行一般性风险分析,以及逐步发展一般性的认证和质量保证措施,可实现持续性的产品供应,而不再需要无休止的风险评估,这种无休止的风险评估常常导致资源浪费,且耗费巨大。分类系统一经建成,风险评估就可与合适的生产和试验参数结合起来。实施一般性风险评估的兽医生物制品的类别包括(不按风险的顺序):(1)合成材料;(2)氨基酸、乙醇、酯、糖和维生素;(3)化妆品;(4)植物提取物及植物源性生化产品;(5)微生物发酵产品;(6)体外应用的诊断、分析和免疫化学试剂盒;(7)人源性材料;(8)治疗药品;(9)人源性移植物;(10)抗体和免疫球蛋白;(11)脱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限制性酶和其他分子生物学产品;(12)细胞和杂交细胞瘤(13)动物蛋白、激素、酶、蛋白质、组织提取物和含有动物材料的培养基;(14)动物血清;(15)(传统或基因改良的)微生物;(16)前生命期物质;(17)保存的标本,显微镜玻璃片和血涂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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