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9页(324字)

又称“公权”。“私权”或“私权利”的对称。公法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可追溯到罗帝国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228)的公法与私法的学说,现已成为民法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对于公法与私法分类的标准,有不同的观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难于确定严格的界限,一般把宪法、行政法、地方政府法、税务法、劳工法、社会福利法、刑法、教会法和军事法等归为公法。关于公权利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公权利是公益方面的权利,有的认为是公民在国家与个人关系方面的权利,有的认为公权可分为国家的公权和个人的公权。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承认公法与私法之分,也就没有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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