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行政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0页(362字)

国家公安机关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实行的管理。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路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均不在此列。我国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会、游行、示威管理主要包括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程序;主管机关的审批许可程序;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举行的规则及要求;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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