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秦朝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6页(517字)

秦朝农业生产发展较快,对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也日趋增多和严格。1956年在湖北云梦睡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等有许多这方面记载,如“田律”中规定:“春二月毋赦伐林木山林及雍提水。不夏月,毋赦夜草为灰,取生荔、麑卵鷇、毋毒鳖、置井网,到七月而纵之,惟不幸死而伐棺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麑时毋敢将火以之田。百姓犬人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他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其皮。”意即: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堵塞水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为肥料,禁止摘取刚发牙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禁止毒杀鱼,禁止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因死亡而需伐木制棺椁的,不受季节限制。靠近城邑养畜的苑囿和其他五室畜养禽的范围,禁止老百姓入内。幼兽繁殖时,禁止带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而没有追兽和捕兽的,不能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可以打死。在专门设置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都要完整地上缴官府;其他禁苑打死的狗,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这些规定,都属于自然环境保护的规定。北朝时期的《宋书》、《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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