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6页(1524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以农户为生产任务承担者、对其生产成果负责并按产量或产值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度。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中,由联产计酬责任制发育并形成的一种现阶段农业中最普遍的责任制形式,是农村经济改革的基本措施。农业合作化以后,包产到户曾在中国的一些农村出现,虽屡遭批判,但一直没有绝迹。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不适合现有生产力水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泛滥,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改革,包产到户首先在安徽凤阳县出现,以后又发展到包干到户,并逐渐在全国农村得到普遍推广。

家庭联产承包制在承包形式上大体有两种:①包产到户,由生产队社员以户为单位,在生产队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根据统一计划,向生产队承包一季或全年的生产任务,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即承包户根据签订的包产合同,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如达到规定的产量指标,即可取得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产品由集体统一分配,超产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给承包户作为奖励,如达不到产量指标则按合同规定给承包户以相应的惩罚。②包干到户,也叫“大包干”。它和包产到户不同,主要是承包合同中不规定包工数量、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在生产队统一计划和组织领导下,由社员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集体提留外,完全归承包户所有。即所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通常合称为“双包”。

家庭联产承包制在承包内容上,也可分为两种。①土地承包,即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按农户人口、劳动力多少,由生产队将土地分到各户承包,按承包合同规定由农户自主经营。②专业承包,即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把适合于以户经营的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生产过程的各种作业,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也可包到组或包到劳动力。

这种制度适应我国农业以手工操作为主的生产力状况,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有效地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从而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社会化。在我国农村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备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变革。1980年,中共中央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充分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尤其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否定旧的经营体制和建立新的经营体制奠定了基础。1981~1986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五个文件,进一步指出生产责任制已经转入总结、完善、稳定阶段,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村集体经营的组成部分;规定了“两个长期不变”,即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长期不变,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确定了双层经营体制的框架,使新的经营体制在我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技术进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须进一步完善,规模狭小的家庭经营将趋向适度的规模经营。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入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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