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8页(971字)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国家的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组织或部门。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按上下级隶属关系划分,有中央教育管理机关和地方教育管理机关。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均受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领导,它们分别在法规、规章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
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在中央一级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始称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它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国的幼儿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进行管理。1985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主管全国的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分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机关、地市级教育机关和县级教育机关,分别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其称谓有所不同,省级一般称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厅(局),地市级和县级一般称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在这些教育行政机关的内部一般设有主管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工农教育、计划财务、体育卫生、人事和机关行政等工作处(科、室)。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法中所称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因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是采取国家办学、集体办学、企业事业办学并举的方针,因而在教育管理上,有代表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学校进行管理的部门,从广义上也可以把这些部门称为教育行政部门,比如某大公司设有小学、中学和职业中专、技校等,为了对这些学校进行管理,公司也设有教育处(科)。但此教育处(科)不是教育行政法上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因为它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不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代表本部门行使内部行政管理权,故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