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9页(525字)

国家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建立的一项治安行政管理制度。我国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居民身份证的设计、印制、保管、签发;办理申领、换证、颁发、交回、收回、收缴居民身份证手续;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居民身份证信息资料的存储等。建立该制度,有利于及时查验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条件;有利于及时发出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出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回国、内地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年满16周岁时,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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