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9页(246字)

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对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行政行为实施终结之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所实施的行为过程及行为结果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旨在对业已完成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审核,就其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公正问题予以补救和处理,使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尽快恢复和弥补。事后监督的特征在于其补救性质,对任何行政行为都有适用性,比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的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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