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造林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8页(286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正通过森林法规定:(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2)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3)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4)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5)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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