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质排放控制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6页(276字)
美国1972年《清洁水法》中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规定不同的排放前的处理技术标准。同时,还规定实现这些处理技术标准的不同时间限制。根据规定:到1977年,所有的点源污染排放必须达到最佳实用技术;到1984年,所有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经济上可行的最佳可得技术。1977年修改的《清洁水法》又进一步规定:常规污染物的控制排放,必须在1984年3月1日之前实现最佳常规控制技术,并且在1984年至1987年间实现经济上可得的最佳可得技术。后来修改的《清洁水法》要求达到上述标准的期限不得超过198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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