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4页(331字)

暂时停止宪法的实施。因某种重大突发事件(如战争、大规模的社会骚乱等)的发生使宪法的某些条款甚至全部条款失去了正常实施所必需的外部条件,一国最高权力机关或一国政府依照宪法的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宣布暂时停止宪法的实施,待突发事件平息后重新恢复宪法的实施效力的情形。宪法中止与宪法废止的区别在于:在宪法中止的情况下,原宪法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只是暂时停止实施,而宪法废止则使原宪法在法律上不复存在,永远失去作用。依照不同的标准,宪法中止可以划分为宪法规定的中止事由出现时的宪法中止与宪法未规定中止事由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权宜决定的宪法中止;宪法整体上的中止与局部条文的中止;全国范围内宪法的中止与部分地区宪法的中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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