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化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3页(80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文化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文化方面享有自行制定政策的自治权,以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文化事业。《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定文化政策的目的是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创作中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是版权制度。现在香港保护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法律主要是版权条例,该条例将英国的版权法(1956年)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适用于香港。英国的1911年版权法的一些条文仍然适用。另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86年9月9日签订,188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52年9月6日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罗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1961年10月26日签订,1964年5月18日生效)等世界性版权与邻接权公约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除了版权制度以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制度还包括:①有关图书馆在复制、复印、编辑享有版权的文化成果方面的制度;②有关书刊的印制、发行、登记及印刷品管理方面的制度;③有关古物、古迹的保存和保护制度;④有关淫秽出版物管制方面的制度。此外还有规范和管理广播、电视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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