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7页(361字)

行政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将交由行政立法机关正式审议的草案进行先行审查的活动。行政立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主要指该项立法是否在行政立法规划的范围之内,实践中对相应事项是否有对之进行规范的迫切需要。可能性指所立之法在特定区域内是否有实施的可能。②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法制机构不但要审查草案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还要审查它是否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抵触以及是否和其它部门的行政法规范有冲突。③起草程序是否合法。起草过程中是否听取和考虑了相对人和其它行政机关的意见,是否有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的参与。此外,还应审查与草案不同的意见是否有其合理性,是否有吸收、采纳的必要;审查制定机关的权限是否合法,法律文件的名称、用语是否标准、明确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