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4页(812字)

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各种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行为法通常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总法典,而是由许多部单行法律、法规组成。其中较重要的有:①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法,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主体、权限、程序、效力及对行政法规、规章的监督机制等;②行政执行法,规定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行政决定的方式、程序,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确定的相应义务时,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方式、程序等;③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原则、种类、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④行政给付法,规定行政主体发给行政相对人各种抚恤金、补贴、救济的条件、标准、范围和程序等;⑤行政征收、征用法,规定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征收各种税、费、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其他应遵循的规则;⑥行政监督法,规定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过程中进行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统计、审计等应遵循的规则、程序等;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科处行政处罚的权限、管辖、适用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等;⑧行政裁决法,规定行政主体裁决行政相对人之间争议的范围、管辖、裁决机构、裁决规则、裁决程序等。

目前我国行政行为法尚不完善,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的正在制定或正准备制定,有的法律规范则散见于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文件之中,未制定成统一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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