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担保人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1页(1055字)

在治安管理中,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拘留处罚的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由于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出具担保证明,而使拘留暂缓执行的制度。

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立即付诸实施,比如处以罚款的,应当上交罚款。这一点与司法行为不同,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不应执行。虽然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应当马上实施,但同时法律又赋予公民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一旦执行便不可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允许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比如,罚款的决定,虽然公安机关可以马上执行,但由于可以恢复原状,即当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有误时,可以把罚款退还。而对于拘留处罚,一旦执行便无法挽回。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实施担保人制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被处罚人受到拘留的处罚,受到其他处罚的则不行。②必须在处罚的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③必须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

根据有关规定,有固定住址的下列人可以担任担保人:①被裁决拘留人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等。②被裁决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③被裁决拘留人长期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④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①与被裁决拘留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②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④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⑤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做担保的人。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裁决拘留的人不阻碍、逃避行政复议或诉讼,并随时听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有阻碍或者逃避刑罚,担保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负责限期找回被担保人。担保人故意放纵或者指使被裁决拘留的人阻碍、逃避复议或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以教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亲自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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