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海洋渔业企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5页(447字)
几内亚1977年颁布《关于建立国家海洋渔业企业的法令》规定:(1)国家应建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和财政自主权的企业,即国家海洋渔业企业,置于整治和渔牧部的监管之下。(2)该企业根据几内亚国家一政党规划大纲的要求负责促进工业渔业和半工业渔业的发展,提高渔业资源的产量。(3)该企业被授权与整治和渔牧、规划与合作、外贸和银行与保险等部门合作,扩大国家工业捕捞和半工业渔船队;选择合适的采捕方式和维护资源;改进捕捞技术。(4)该企业按国家企业标准章程和国家行业公司创建和运转法令的条款来管理。(5)企业由一名总经理领导,设一名副经理和一名主任会计;总经理对企业的管理应负民事责任,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政纪处分。(6)企业捕捞的渔获物全部交给海洋渔业局。(7)企业财源包括销售渔获物收入;转让冰收入;浮坞和修理车间提供服务的收入。(8)企业总经理每年主持预算,并向主管当局报告预算情况。(9)企业经整治和渔牧部批准之后,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设备财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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