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4页(637字)

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8年4月13日公布施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规定,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①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③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④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⑤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⑥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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