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9页(774字)

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0年国家决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投资和兴办企业并实行优惠政策,以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这一要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报请国务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共26条,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和经营,第三章优惠办法,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①鼓励客商投资设厂。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②优惠办法。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③劳动管理。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特区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奖励办法,以及劳动保险、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特区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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