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4页(741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及通行规则的管理。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在其管理上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外,主要应遵守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规。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如这些车辆或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2~3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标志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和标记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遇特殊天气还要适当减速。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要遵守以下规定: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准右侧超车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它有权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等给予行政处罚(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