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2页(578字)

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行政法规,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该《条例》共10章42条,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该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此外,该《条例》还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机构设置和职责、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和待遇、考试经费以及奖励和处罚等具体内容作了规定。该《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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