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319页(255字)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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