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是否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问题的汇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55页(979字)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修改稿)时,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其中的“生产”二字。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作了一些调查,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近郊区政府、市妇联和市民政局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并发电征求一些省、市的意见。民政部也在江苏、浙江作了调查。

北京市的居委会兴办的主要是小饮食、小副食、小百货、小修理等服务项目,约8000多个,特点是小型、分散、微利、便民,其中大多数属于生活服务性质,有些项目如服装加工、修理安装等,既是服务、也是生产。属于生产性质的(如糊纸盒、折页、装订等)约占1%。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除兴办生活服务项目外,还兴办了一些生产性企业,如织绸厂、服装加工厂、皮鞋厂、纸箱厂等。

民政部和北京市的同志反映,城市居委会兴办一些生产生活服务事业,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安排了一些知青、残疾人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就业,也使居委会有了一些收入。现在各地政府拨给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一般每月只有几元、十几元,不足以维持正常工作,有了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收入,可以补贴工作经费的不足。他们认为,居委会应当以兴办生活服务事业为主,条件允许,也可以因地制宜地搞一些小型的生产服务项目。民政部和北京、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沈阳等市建议保留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服务事业的规定。成都市则主张删去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于12月13日、18日开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考虑到对此还有不同意见,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规定中的“生产生活”四个字删去,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并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这样规定后,各地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办生产服务事业,并建议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加强管理的办法。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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