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685页(4622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着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着作权,激发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艺术繁荣,起了积极作用。同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改革不断深化,也给着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1)着作权保护的客体和着作权的权利种类增多,着作权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2)盗版之类侵权活动愈演愈烈,需要增强打击力度;(3)随着我国相继参加一批国际着作权条约并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着作权协议,如何恰当处理履行国际义务与对国内着作权保护的关系问题较前更加突出。因此,对着作权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有关国际条约,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此次修订,始终注意把握3条原则:一是,正确处理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文化、艺术、科学作品的传播并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正确处理对内与对外的关系。对外国人的作品,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给予保护。对我国公民的作品,从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上着作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适当提高保护水平。三是,对新技术引起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凡是看得准的,予以修改;凡是国际上尚在探索、国内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暂不修改。

现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完善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现行着作权法第十条对人身权规定了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但是,对财产权仅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比较原则。考虑到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是着作权人的重要民事权利,法律对此应当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草案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根据各方面达成的共识,将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10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并且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参照《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出租权确定为着作权人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但是出租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草案规定:着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即以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二是,参照伯尔尼公约关于着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既包括通过演员的现场表演,也包括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即机械表演)的规定,草案规定:着作权人享有“公开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二、在着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增加数据库等汇编作品

现行着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编辑作品”予以保护。实践中,所谓“编辑作品”仅指由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的作品,而没有将由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汇集成的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如数据库等作为保护对象。而数据库恰恰是一种重要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果着作权法不予保护,对信息产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草案依据国际条约的要求,将现行着作权法第十四条中的“编辑作品”改为“汇编作品”,将这一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草案第六条)这样修改,数据库即可涵盖在汇编作品中。

三、增加对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权属于着作权的邻接权,是与着作权相关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现行着作权法对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问题未作规定。草案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增加了版式设计、装帧设计保护的内容,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装帧设计。”(草案第十三条)

四、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

一些国家规定,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即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考虑到教育事业是一项非营利的社会公益事业,全社会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草案增加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草案第七条)

五、增加着作权的转让

现行着作权法第三章仅对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了规定,没有对着作权的转让作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着作权人转让财产权的行为势必越来越普遍。草案针对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合同的具体特点,即它约定的可以是全部财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权的转让,增加规定“转让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具体规定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草案第十一条)。同时,将第三章章名“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应地修改为“着作权合同”。

现行着作权法第七条规定:“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这样规定,存在3个问题:一是,容易引起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效力高于着作权法的误解;二是,没有提商标法;三是,技术合同法即将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统一合同法。因此,为了理顺着作权与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根据草案上述着作权中财产权转让的规定,将现行着作权法第七条修改为:“经着作权人转让,使用其作品并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商标法或者专利法保护。”(草案第五条)

六、增加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其着作权

现行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权利作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这个问题不解决,由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法定获得报酬权往往会落空,各类作品的作者对此反映很强烈。着作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成功做法是,权利人通过着作权集体行使组织代为行使权利。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还很不足,如何通过规范化的用人少、成本低、效率高的制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还需要有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尚难在着作权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草案增加一条原则规定:“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行使着作权。行使着作权的社会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作为诉讼当事人进行与着作权有关的诉讼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第三条)

七、增加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

一些主要国家的着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这样规定,旨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着作权法未作类似规定。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反复研究,认为:为保护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规定权利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权是必要的。因此,草案增加规定:“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认为他人复制、发行、播放其作品等行为侵犯其着作权,因情况紧急,不予制止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复制、发行、播放等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有关财物。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申请人要求的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草案第十五条)

八、增加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现行着作权法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的。当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都不能确定时,侵权案件就很难处理。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商议,草案增加规定:“在着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草案第十八条)

此外,由于现行着作权法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查处盗版活动中,侵权行为人往往以“无过错”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因此,草案增加规定:“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制作有合法授权的,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第十九条)

九、强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现行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近几年来,侵权盗版、盗播屡禁不止,活动猖獗,不仅严重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加大打击力度,端掉侵权制假“黑窝子”的精神,草案加大了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除保留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处,增加规定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第十七条)。

此外,为了在表述上准确地规定保护外国人作品的着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草案将现行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并根据我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法律原则作了修改(草案第一条第二款)。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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