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118页(642字)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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