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4页(355字)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在县乡直接选举中选民活动的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因选民众多,为使选民能顺利行使选举权利,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的组成在选举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主要见于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选举法实施细则。选民小组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通常设正副组长主持本小组工作。选举法中规定的选民小组活动方式主要在代表候选人提名过程,有两个方面:①选民、政党、团体提名推荐候选人以后,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产生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②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情况。选民小组并非常设性质,在选举结束后便不存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