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3页(447字)

对合格选民进行登录,以有利于其行使选举权利和选举机构办理选举事务。登记有不同的形式。从登记形态可以分为主动登记和被动登记。主动登记也叫本人登记,是合乎法定资格的选民在规定时间内去登记机关主动办理登记手续,以拉美诸国为典型;被动登记也叫非本人登记,是由登记机关编制选民名册,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法。以人口普查为基础的选民登记也是后一种登记。美国各州有的采用前一种登记形式,有的采用后一种形式。从登记时间看,有常设登记和定期登记两种。常设登记是指选民一经确定合乎法定资格,便长期有效,只需定期将死亡者和丧失选民资格者除名。定期登记是一次选举后或在一定时间之后,选民名单作废,进行选举时需重新登记。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每次选举前要对新获得或恢复选民资格的选民进行登记,对死亡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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