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4页(227字)

在选举日前,选民登记机关对选民资格和参选能力确认之后将选民姓名以一定方式公开告知公众和选民。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在我国直接选举中选区或选民小组常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3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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