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8页(684字)

美国1976年《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1节规定,国会认定并宣布政策如下:(1)美国的沿海类,公海回游鱼类,位于美国大陆架的鱼类和朔游至美国的河流、河口产卵的鱼类组成了美国的有价值的、可更新的自然资源。这些渔业资源不仅向美国人民提供食物,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进人民健康,而且为人民提供了休养娱乐的机会。(2)由于滥捕及渔业保护及管理的措施不当,实施不力,致使某些鱼类已处于危急状态;其他一些鱼类在数量上也正日益减少,且也可能会处于上述同样的状态。(3)商业性渔业及休养性渔业为美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及对美国的经济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某些沿海地区均以渔业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为生,且由于前几个十年滥捕鱼类已使他们的经济受到严重的危害。对外国渔业在沿海各区域从事捕鱼一事不闻不问的作法已损害和干扰了本国的渔业生产并已对美国的渔民造成严重的损害。(4)各国际渔业协定不足以保护渔业资源,也并未能制止对渔业资源的滥捕。在重新签订在渔业管理管辖权方面有效的国际协议并加以严格实施之前,这种滥捕造成严重的危害的危险是确实存在的。(5)渔业资源是有限的、可更新的。若在滥捕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之前对它加以严格的管理,则是可以得到保护及养护从而永续利用的。(6)有必要为了防止滥捕,恢复处于危险状态的鱼类及确保它们得到保护以及充分利用我国渔业资源的潜能,应当制订一个美国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纲要。(7)为确保美国公民就业、食物供应方面的利益,有必要为那些美国渔业尚未加以利用或利用不当的渔业的开发制定一个国家纲要,它也必将有益于国家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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