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役权消灭情况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6页(226字)

澳门《民法典》第1455条规定:(1)地役权因下列任一事实而消减:不论任何原因,在15年内未予使用;因取得时效而解除在房地产上之地役负担;放弃;地役权定有存续者,其期间届满。(2)对于因取得时效而设定之地役权,如显示需役地不需要该地役权,则由法院应供役地所有人之声请,宣告该地役权消减。(3)不论法定地役之设定依据为何,上款之规定适用于法定地役权;如曾作出损害赔偿,则须按有关情况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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