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废弃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4页(196字)

韩国1984年《饲料管理法》规定,当本法规定的饲料检查结果表明该当饲料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令该饲料的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或贩卖业者废弃、收回该饲料,或令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1)与依据本法之规定而注册的饲料成分明显相异时;(2)相当于本法的有害饲料时。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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