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牛胚胎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8页(973字)

泰国进境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中,对进境胚胎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供体牛自出生后就一直在出口国饲养、繁殖。(2)出口的胚胎必须在出口国政府授权的兽医官批准的采胚场采集,且该采胚均应在出口国内。(3)胚胎采集中心应有土地、建筑物并且四周有围栏,中心的动物为供体动物且与其他家畜没有接触。(4)按出口国政府授权的兽医官的要求,供体母牛进入之前,胚胎采集中心应严格清扫、消毒、灭绝疾病,以利于供体母畜的生存、胚胎的收集。(5)第1批胚采集前30天直至胚胎收集的全过程中,其他家畜不得进入经消毒的采胚场,应采取所有措施防止污染。(6)1名授权的官方兽医应监督胚胎收集的程序,以确保胚胎收集、处理、贮藏及检疫都按要求符合严格的卫生条件。向泰国出口的每一胚胎应保存在单独的瓶中,处理之中应封存,不得开启。(7)处理后直至出口,胚胎应该在出口国授权兽医同意的符合检疫条件的检疫设施内至少保存28天。用于贮藏胚胎的检疫设施应至少远离牛、绵、山羊等任何动物0.5公里。(8)在过去的3年内,出口国没有口蹄疫、牛瘟、牛肺疫,且没有接种过这些病的疫苗。(9)胚胎收集前12个月到胚胎出口这段时间,供体母牛饲养场的所有动物没有下列疾病的临床或其他迹象:蓝舌病、鹿流行性出血热、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阴户、阴道炎、水泡性口炎、胎儿滴虫感染、胎儿弯曲杆菌感染和钩端螺旋体病的临床迹象。(10)胚胎采集时,供体母牛年龄至少为22个月。(11)在30天的隔离期内,供体母牛应经过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为阴性。(12)供体母牛所用精液必须采自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牛。(13)没有出口国政府授权的兽医官签发的证明下述内容的健康证书,胚胎不得进入泰国:①胚胎采集中心的名称、地址、供体母牛在该中心饲养的日期;②供体母牛在进入胚胎采集中心前12个月内所有生活地点的名称、地址、日期;③供体母牛的品种、名称、耳号及其他特征;④供精公牛的品种、名称、耳号及其他特征、精液采集日期及精液生产中心的地址;⑤胚胎采集的日期;⑥安瓿的编号;⑦胚胎的编号;⑧胚胎安瓿的区别标记;⑨上述8条-12条的内容;⑩至此可确认供体母牛已经临床检查,供精公牛及其父母代、同属及后代无任何基因缺陷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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