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管理类应用文写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上卷》第334页(13934字)

常用管理类应用文是管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这类应用文使用普遍,上至全国总工会,下至基层工会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这类应用文对于工会组织的管理和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都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常用管理类应用文一般都具有法规性或规范性的特征,因此,对所属人员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写作时要充分体现它的政策性、严肃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这种应用文一般是由起草小组起草,经过多次修改、征求意见、再修改后定稿,经过有关会议审议、通过才能最后颁布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只属于原制定单位的有关部门。

工会常用管理类应用文由于使用单位不同,因此分类也不同。就工会机关常用的管理类文体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章程、制度、规定、意见、条例、办法等6种。

一、章程

章程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定,并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成员的义务和权利及活动规则、机构设置、纪律措施等做出明文规定的纲领性文件名称。

章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共识性、稳定性、专指性、约束性等特点。章程一般可分为政党、团体章程和一般事务性章程两类。

章程的内容一般由标题(通常由组织名称和文件组成)、章程的制定者、通过时间和会议、正文(总则+分则+附则;有总纲分章式、条款式两种写法)组成。

[范例一]

职工扶贫互助会章程

(中华全国总工会×年×月×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职工扶贫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是在国家、企业的支持下,筹集扶贫奖金、组织职工广泛开展扶贫活动的非盈利性群众互助组织。它在各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的宗旨是:充分利用扶贫互助资金,扶助有生产自救能力的贫困职工兴办服务性经济实体和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事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摆脱困境。

第四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救济扶助贫困职工的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扶贫互助会;筹集扶贫资金;开展扶贫活动,使用和管理扶贫资金;为职工生产自救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由省、市、县、产业工会和大中型企业工会根据需要组建。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理事会是职工扶贫互助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集资单位和个人为职工扶贫互助会的成员。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中推选产生。

第八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职工扶贫互助会章程;

(二)推选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职工扶贫互助会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定期检查扶贫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日常工作由同级工作保障工作部负责。根据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离退休职工为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接受同级工会财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 资金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的来源

(一)职工集资;

(二)职工互助储金的一部分;

(三)职工困难补助费的全部资金;

(四)省、市、现工会及产业工会由结余经费中借给的资金;

(五)工会举办的事业上交的部分收入;

(六)地方政府及企业行政支持借给的资金;

(七)银行贷款;

(八)其他资金。

扶贫资金的筹集,要以职工自愿为原则,防止和避免摊派。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的用途

(一)扶持有条件生产自救的贫困职工家庭兴办能充分发挥其家庭闲散劳力特长的各种农副业生产和第三产业;

(二)扶持工会组织举办为贫困职工脱贫服务的实业;

(三)扶持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停工待工人员、贫困职工家庭待业青年和职工家属就业的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 借款对象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有偿还能力、因缺少流动资金而造成停工停业的企业;

(二)有生产自救能力,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本人有一技之长,能带领其他贫困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的职工;

(四)因企业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

(五)具备扶持条件或有生产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职工遗属。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向职工扶贫互助会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同意,报职工扶贫互助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扶贫互助资金为专项资金,借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用于恢复生产和劳动脱贫,不得挤占或变相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借用扶贫互助资金必须由职工扶贫互助会与用款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具体用途、还款计划等。

第十八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对借出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不按协议使用资金,有权停止借款或收回所借资金。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所借扶贫资金必须用于协议中的开支项目,如有变动,须经职工扶贫互助会书面形式同意。

第二十条 职工扶贫互助会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筹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个人或单位对借款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凡违法而造成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或借款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市、县总工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制度

制度是党政机关、社会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对某工作的管理和严格组织纪律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定性文件。

制度具有程序性、限制性、规范性等特点。

制度的类型一般可分为国家制定的制度、人民团体制定的制度、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专业技术性制度和学习生活制度等。

制度的内容一般由标题(制文单位+制度内容+文种)、发布单位和时间(可放在标题下或文尾)、正文(比较复杂的制度可以分总则、分则、附则,也可以按前言、主体、结尾式结构写;简单的直接写几条即可)组成。

[范例二]

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依据《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监督的重要途径。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科学决策,共谋企业发展大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应有2名是职工代表,监事会的公司方成员中应有1名是职工代表。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以职工代表的身份经职代会民主选举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章 职工董事、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职工董事、监事应是公司正式职工。

第五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的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经营、生产管理,具有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的能力。

第六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 职工董事、监事的人选应从公司职工群众中推选。公司工会负责人应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

第八条 职工董事、监事按下列民主程序产生。

(一)按职工董事、监事的名额和条件,由工会组织职工群众酝酿推荐候选人选。

(二)根据职工群众的推荐意见,由公司工会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审核。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介绍职工董事、监事的简历,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监事由职代会罢免,职工董事、监事的更换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章 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

(一)决策中依法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二)有权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监事会上行使职权不是代表个人意愿而是代表职工的共同意愿。

(三)职工董事、监事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监事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执行职代会决议,并将职代会决议精神贯彻到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中,不辜负职工群众的重托,努力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监事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董事、监事的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通告职工董事、监事,使其有充分时间作好准备。

第十四条 围绕议题,职工董事、监事应广泛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和采用其他渠道广泛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或与工会委员会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并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董事、监事任职期间及不担任职工董事、监事后三年内,公司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除个人严重过失外)。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以适应形势的要求。

天津市×公司

×年×月×日

三、规定

规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用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性文件。

规定具有针对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的特点。

规定可分为政策性的规定和事务性的规定;做出限定的规定、加强管理的规定、实施法规的规定;党的规定、政府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规定;长期性规定和暂行性规定等。

规定的内容一般由标题(分为完整式:发文机关+事由+规定;省略式:事由+规定)、发文时间和正文(缘由+规定内容+说明事项)组成。

[范例]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劳动部1990年11月10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公司和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政府或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已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职能,本着精简的原则,制定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公司主管单位审核,按劳动工资管理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公司的机构编制定员方案,经劳动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必须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编制劳动计划,按照劳动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增加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劳动计划内招收和聘用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对新招收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公司在核定的编制定员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原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调整,并报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公司提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劳动定额和工作规则,建立职工培训和职工考勤、考绩等劳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做出显着成绩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公司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办理。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职工与公司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跨地区和跨部门调入或调出职工,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时,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四、意见

意见是某一单位或个人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某项工作或某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设性的看法和想法而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体。

意见具有现实性、建设性、可行性的特点。

意见的种类可分为个人意见和集体意见、综合性意见和专题性意见、直发性意见和批转性意见等。

意见的内容一般由标题(分为完整式:发文机关+事由+意见;省略式:事由+意见)、主送机关、正文(缘由+意见)、落款和成文日期组成。

[范例]

全国总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协调领导小组关于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形成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团公司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原则上应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一级单位建立。凡有权决定或部分决定职工劳动标准和条件的一级单位,均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就职工劳动标准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商劳动关系,促进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生产经营性的集团公司、既进行生产经营又从事资本运营的集团公司,应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对各成员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由政府部门改组的、只从事资本运营、不直接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集团公司,应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集团公司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协议,共同遵守。该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二、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子公司的集体合同。也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经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原则上应执行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可以根据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要经分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一般应作为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需要签订集体合同的,由集团公司和工会分别授权分公司和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分公司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应与授权文书一并报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由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应注意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考虑统筹规划,充分听取子公司、分公司的意见,研究确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具体形式、内容、方法等等。集团公司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主要解决集团公司中职工普遍关心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些内容可以订得原则一些,由有关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以细化、量化和补充。

四、要注意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之间的相互衔接和一致。一般来说子公司、分公司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在集团公司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平等协商,对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补充具有本单位特殊性的条款,使集体合同更加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和实施。

五、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文本在正式签订前,要经集团公司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签订后,报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尚未建立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集团公司,也可通过公司工会广泛征求所属各单位广大职工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所属单位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正式签订、上报。

子公司、分公司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正式签订前,应报送集团公司行政和工会征求意见。

跨地区集团公司集体合同文本签订后,除全国性集团公司报国家劳动部外,其他均报送集团公司所在县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集团公司的集体合同和子公司、分公司的集体合同或实施细则生效后,要以适当形式向成员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六、各级工会要注意探索和总结集团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使集团公司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五、条例

条例是有关团体、组织、单位对某些事项、某些活动或职权等做出规定,为了保证本单位或系统正常工作、生活而制定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公文。

条例具有规范性、科学性、统一性、严密性、系统性、完整性等特点。

条例的种类一般可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例、实施法律的条例、规定管理规则的条例、确定职责职权范围的条例;全国性条例与地方性条例;企业单位制定的条例与事业单位制定的条例;机关团体制定的条例等。

条例的内容一般由标题(分为三种:适用范围+内容+条例;适用范围+条例;内容+条例)、通过日期(签署、施行日期)和正文(分章条结构和条目结构两种)三部分组成。

[范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颁布)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办法

办法是一种规定性公文文种,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某些具体工作、具体问题作出的具体安排或提出的具体解决措施。

办法具有规定性、具体性、完整性等特点。

办法可分为政策法规性、专业技术性的办法;行政的、法规的、奖惩的、管理的、技术的、业务的办法;中央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地方的、企事业单位的办法等等。

办法的种类一般是由标题(分为完整式:发文机关+事由+办法;省略式:事由+办法)、发布单位与时间、正文(分三种写法:前言、主体、结语式;总则、分则、附则式;条目式)组成。

[范例]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务院《试点方案》中的基本内容之一,公司试点总体方案中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要求都作了阐述。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共谋企业发展的有效保证。现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和职工是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工会依法代表本企业职工。企业方面首席代表应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工方面首席代表应为公司工会主席。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理、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2.进行相互合作、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原则;

3.企业与工会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第二章 平等协商

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履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与工会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7-11人,组成人数应对等,代表人选由各自确定,并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的代表应相对固定,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对方。当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为临时首席代表。

第六条 双方同意,企业和工会可分别指派1-3人熟悉有关情况的人员担任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列席协商会议,但不直接参加协商讨论,仅对有关的协商内容作解释说明,并接受对方代表咨询。

第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平等协商会议一般半年一次,必要时也可不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协商;可专项内容协商,也可综合内容协商。但必须在一周前通知对方,告知协商的内容和协商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一般问题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即可形成协议;重大问题应先形成协议草案,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生效。

第九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与工会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继续和书面反映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原则上与平等协商内容相同,是平等协商的文字反映。内容主要反映以下方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女职工特殊保护,其他须双方商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的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的有关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得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字,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章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企业党委、上级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8-12人组成,成员由党委、行政、工会、职工代表组成。检查的情况应有书面材料,并有权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作出限期整改通知,有关方应予执行。

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对集体合同执行检查情况应每年向公司职代会作出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不是本人严重过失,参加协商、签订合同和参加检查监督小组的成员,企业不得任意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与工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市×公司

上海市×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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