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比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02页(2078字)

在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中,很多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来阐述的,在这里我们继续探讨两者的异同。

从公司设立的难易程度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难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表现在

(1)资金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仅为10万元至50万元;

(2)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相应工商部门的审批;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要向社会和职工发行股票,发行股票则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和社会公布招股章程,进行一系列股票发行活动,而设立有限公司往往只要求取得投资各方相关事宜的一致意见。如果是将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公司的,还要对原有企业财产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而设立有限公司时,清产核资工作相对简单。

从公司筹资的便利程度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从银行借款,也可以发行债券和股票;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借助传统的间接融资手段,也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我国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等条件下,才能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独有的筹资方式。虽然其手续繁杂,但由于它能聚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而且不必象债券那样还本,因此一些规模大、对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往往选择股份公司作为自己的组织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银行借贷、股东追加投资、新增股东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其资金数量受到一定限制。

从股东间的信任程度看,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股公司都是由若干股东共同出资建立的,但是股东之间的信任程度明显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所以它对股东之间的信任程度,关系密切程度没有特殊要求,股份公司一般都拥有很多没有关系,甚至素不相识的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既是资合公司,又属人合公司,它的股东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表现在:

(1)股东往往在设立公司以前就彼此相识或已有一定的业务往来,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是以这种基础为前提的;

(2)股东就公司事务行使表决权,既可以按出资多少确定表决权大小,也可以根据一人一票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公司事务。而不是完全以出资多少确定股东在公司里的地位;

(3)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没有限制,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则必须征得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而且股东对转让的出资优先接受转让;

(4)某一股东缴纳出资额不足时,其他股东有替他补交不足部分的责任,以便保证公司的一定公司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利于股东在彼此信任基础上开展公司业务,但却不能较大规模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股份公司虽有利于迅速扩大公司资本,但设立程序比较严格复杂。两者各有优缺点,很难判断某一公司应采取哪种具体形式最佳,只能说,如果投资者希望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设立公司,就可首先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果很多彼此信任或相识的投资者能够形成一定的规模,控制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在股权分散情况下,有时只要取得百分之十几就取得控股权),也可以选择股份公司形式。由于股份公司的资本股份数量大,股东人数众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方向容易被少数控股股东所控制,形成垄断势力而损害多数小股东的利益。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也会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而且股东流动性大,公司也就难以进行控制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恰恰弥补股份公司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小,且不允许随便增加或变更股东。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多是由相互比较了解和信赖的人,甚至亲朋好友或同一家族的成员组成,彼此之间有信任基础,容易组织管理,且能保持公司稳定。有限责任公司还因其股东少,规模相对较小等特点,设立灵活、精干的组织机构。而且股东常常出任董事或经理,直接参加公司管理,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休戚相关,促使其保持应有的责任心。正是由于这些优点,有限责任公司适于中小企业经营,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各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远远超过股份有限公司,居于各类公司的首位。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80年代初,德国(西德)大约有6千家股份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却达15万家之多;法国的股份公司仅有3万家左右,有限责任公司则在30万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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