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01页(789字)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内、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子公司。合营企业如在企业所在地开设分支机构,需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成立。

合营企业需在其他城市开设分支机构,属非生产性的,除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必须首先取得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会同原审机关审批,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合营企业如需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或经济特区一级的审批机关批准,并事先征得我国驻所在国使馆商务处的同意,方可按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成立分支机构。如在港、澳地区设立合营企业的分支机构,一律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中外合营企业再与外商或国内其他公司、企业举办合营企业、1989年以后规定新组建的企业,只要外资比例仍超过总投资额的25%,经批准允许成立,并视为合营企业,同样享受合营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这时合营企业只需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增加合营者的申请报告和包括新合营者在内的合营各方的补充合同,经批准后便可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销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由原审批机关会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审批;在境内设立生产性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机关会同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境内设立非经营性办事处,可直接向办事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由贸受部审批。限制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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