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59页(2279字)
交通运输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交通运输企业外汇业务的记帐原则有:
(1)确定本位币。
(2)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3)所有外币的增加或减少,都要折合为人民币入帐,折合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或当月一日公布的牌价。
(4)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币金额。这样就会产生汇兑损益,即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5)汇兑损益的帐务处理方法有四种:
①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②营运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
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④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6)企业要把取得的外汇全部销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①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②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③海关监督管辖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④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等企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⑤土地使用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⑥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⑦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⑧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⑨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⑩.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7)交通运输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所取得的业务往来外汇、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以及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等,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规定办理结汇。
(8)对于交通运输企业中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并经外汇局审核的外汇、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等可以不结汇而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9)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以及这些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等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这些部门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10)企业资本融资项下的一些用汇,必须持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对于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必须持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1)企业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帐户的,支付用途符合外汇帐户规定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帐户余额;外汇帐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购汇支付和从外汇帐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
(12)有外汇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应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