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83页(1428字)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同外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企业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共同投资开办的企业,不包括单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活动分布在各种投资领域,如工农业生产、工技贸企业、劳务技术、资源开发,餐馆和旅游、咨询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领域。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主要分为三个类型:对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外劳务承包公司。

对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所在国的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作为经济实体的公司形式,由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所在国(或者东道国)直接投资。这种合资企业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的权力机构。有的不设股东大会,而只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或董事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所在国的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在股东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公司的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商定比例投入或认股,或部分由公司向银行贷款等方式集筹。一切资产或产品属公司所有,债务也全部由公司负责。公司按所在国规定纳税后利润由股东按股份分红。

中国对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国外合作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一定的设备、技术、训练,外国的公司提供厂房、劳动力和原材料等,在国外建立合作经营企业。按所在国的合同法或有关的法律组织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合作形式,一般不在所在国单独登记注册,而由合营各方分别以法人身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合作经营是合作各方按所签订的协议所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合作关系。在合作经营中,一般由合营各方共同组成决策委员会,作为合营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所需资金由合营各方分别筹措,资产归各方所有,其债务也由各方自行负担。合作经营企业本身不单独纳税,而由合营各方自行纳税。合营各方按协议规定分享利益或直接分得产品,其产品由各方自行销售或各自委托代理商销售。合作经营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可以合营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中国对外承包劳务公司是指中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在当地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独资经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也同当地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承包项目,或是为了承包某一项目,同当地公司或外国公司签订临时合作经营协议;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同雇主所签合同的要求,选派所需专业的劳务人员到境外为外方提供服务。这种合作而不合资的方式,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项目完成后,合作即告结束。中国对外承包劳务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一般设立总部、驻外机构和国外项目组三个部分。中国对外承包劳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中国的投资者有在国外投资,创办新企业,开设子公司或分店,由公司出资,根据当地法律,建立独资经营企业。或者出资购买国外现有的企业;或者为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购买外国企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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