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贷制度的基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51页(13371字)

信贷制度是指组织管理贷款的法令、条例和办法的总称,它是贷款管理的制度化和具体化,是开展贷款业务活动的依据。我国贷款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贷款原则、贷款对象、贷款种类、贷款条件、贷款方式方法、贷款用途和信贷制裁等等。分述如下:

1.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

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依据,也是正确处理银行和贷款单位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银行贷款一直坚持按照计划贷放、有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3项原则。实践证明,这3项原则基本上反映了信贷资金运动的特点和规律,对贷款管理产生过积极影响。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利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则显得不足。因此,在银行体制改革中,又提出了“择优扶植”原则,使银行贷款原则更加完善。

(1)贷款按计划发放和使用的原则

贷款按计划发放和使用的原则,简称计划性原则,是指银行必须在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以内发放贷款,借款单位必须按照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计划性原则包括3方面的内容:1是企业必须根据生产计划和商品流转计划,编制借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银行审核;2是各级银行必须根据企业的借款计划和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银行信贷计划,经过一定的程序,由上级行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批准;3是基层银行只能在批准的计划范围内,按照计划规定的用途发放贷款,企业必须按照计划使用贷款,不得把贷款挪作其他用途。

计划性原则,是我国贷款管理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基础上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都是有计划地进行的,国家要通过计划手段和经济手段分配调节资金,以保持经济发展的合理比例关系。因此,要求银行必须有计划地分配资金。国家信贷计划,是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综合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了国家经济各部门对信贷资金的需求,而且也反映了贷款的分配结构和投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比例关系有很大影响。因此,国家信贷计划一经批准,银行和企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目的在于有效地控制宏观经济,使整个国民经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在贯彻计划性原则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①发放贷款的计划性是指经过上级行批准的银行信贷计划,不是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计划或商品流转计划,也不是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或企业提出的借款计划。为什么发放贷款的依据是银行信贷计划,而不是其他计划,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银行信贷计划是经过综合平衡的,是国家分配资金的重要计划,而执行信贷计划的部门是银行,银行系统内实行集中的管理体制,信贷计划在上级行和下级行之间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企业计划虽然也是根据国家计划制定的,但是,它分散在成千上万个企业中,要经过各级计委和各部门的多层安排,容易出现不衔接现象,互相重复,甚至层层加码。同时,有些企业分属各个不同部门,计划多变,这就决定了不能片面服从企业的计划安排。二是为了维护银行贷款自主权,加强信贷对企业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如果以企业计划作为贷款的依据,则会使银行信贷活动完全处于被动和无权的状态,因为企业只要有计划,银行就必须贷款,实际上是企业要多少,银行给贷款多少,这就严重削弱信贷对企业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资金供求矛盾必然趋向尖锐化,破坏资金供求的平衡。因此,必须明确是在批准的银行信贷计划范围内,掌握贷款发放。

②银行信贷计划不宜统得太死,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如果信贷计划控制过死,便会影响信用灵活调剂和分配资金的作用。因此,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宜粗不宜细,不宜把贷款的具体用途规定太细。在贷款计划中,除了个别指标,如贷款投放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可下达指令性计划,其他的计划项目,应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给各级银行以较大的自主权,允许他们在批准的贷款总额以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自主灵活地运用信贷资金。银行如因客观原因,确需突破贷款计划时,应通过同业拆借或按程序申请追加。企业借款单位确需追加借款,应逐笔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同时企业必须按计划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银行将停止或追回贷款。

(2)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

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简称择优原则,是指银行对企业单位发放贷款时,应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在批准的信贷计划以内,按政策、按经济合同和市场需要,根据借款单位经营管理好坏、经济效益大小和信用优劣,在贷款掌握上有所区别,优者优先。

择优原则是计划性原则的延伸。它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提高银行贷款管理水平和贷款的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首先,银行信贷是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发放贷款必须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投资少、效益大的企业和产品,支持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限制那些效益差的企业和长线产品,才能发挥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其次,银行在资金供应上,以优惠的条件支持优者,而对劣者在贷款上给予约束,这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最后,坚持择优原则,银行可以自主地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供应资金,从而排除各方干扰,调动银行自主经营的积极性,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坚持择优原则,要求银行必须以国民经济的宏观决策为依据,确定贷款支持和限制的重点,使贷款真正体现支持优者,限制劣者,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结合起来。坚持择优原则,还要和以销定贷结合起来,以企业产品或商品销售状况来确定贷款数额,多销才能多贷。因此,企业必须明确自己所处的产业地位,积极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产销率,以争取银行更多的贷款支持。

(3)贷款的经济保证原则

贷款的经济保证原则,简称经济保证性原则,是指贷款企业必须有同贷款金额相适应的生产或流通中的物资,或者为银行提供必要的经济担保或抵押品。

坚持贷款经济保证性原则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可以保证资金运动(贷款)与物资运动相结合。物资增加,贷款增加;物资减少,贷款减少。这可以使贷款发放所形成的货币购买力与社会物资可供量保持平衡,从而保证货币流通的稳定。其次,可以保证信贷资金合理运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单位必须把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被挤占、挪用和拖欠,从而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贷款按期归还。最后,可以减少银行贷款风险。银行贷款对象点多面广,经营水平差别很大,加以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借款企业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加,有了经济保证,在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时,可以通过向担保者索取贷款或处理抵押品等方法,避免或者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造成贷款物资保证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积压物资造成贷款物资保证不足。企业的物资积压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购进不适合于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者本企业虽然需要,但由于进货过多,储备量过大,造成原材料的大量积压。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生产的产品质次价高,花色品种不符合市场需要,产品滞销,造成产品大量积压。积压物资不能作为贷款的物资保证,由此造成贷款物资保证不足。其次,流动资金挪用于财政性开支。当企业把流动资金挪用作固定资产投资,用银行贷款上交财政税利,或计划外亏损财政未及时拨补等,都会造成贷款增加,企业商品库存物资并未相应扩大,贷款的物资保证就会不足。最后,未经批准的赊销预付等不合理的商业信用,造成贷款失去物资保证。不合理的商业信用使企业商品销售以后,不能及时收回货币,物资减少,贷款未能相应下降,或企业预付货款,货币出去,物资未能相应增加,造成一部分贷款没有相应物资作为保证。

在贯彻物资保证原则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在检查和计算物资保证时,要注意物资保证的范围。物资保证的范围,应当包括用贷款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购买的全部物资,而不能仅限于用贷款购买的物资。这是因为,贷款使用后便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企业全部流动资金,两者很难分清。银行贷款是为了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企业必须保证自有流动资金的完整,防止挤占挪用,要有足够的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保证,否则,说明企业没有将其全部自有流动资金真正用于正常的生产周转或商品流转,而是被挤占或挪用到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出贷款要求,显然是由于不合理的挤占挪用引起的。因此,不可能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为保证。

贷款物资保证的具体检查计算,可用下列公式进行:

①可做贷款物资保证总额

=(商品及材料+委托银行收款+业务周转金)-(货到未付款+不合贷款条件的残损霉变和有问题商品+参加商品流转的自有流动资金)

②贷款物资保证多余(+)或不足(-)

=(可做贷款物资保证总额)-(实际借款余额)

前者>后者(+),说明保证有余;

前者<后者(-),说明保证不足。

第二,在转帐结算过程中,要正确对待资金在途占用问题。企业进行正常购销活动所造成的在途商品物资的占用,应包括在贷款物资保证范围内。这里重要的问题是,正确区分资金的正常在途占用和非正常的在途占用,如果是属于非正常的在途商品占用,则不能作为贷款的物资保证。企业应查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尽力消除或降低不正常的在途商品占用。

第三,当发现企业贷款物资保证不足时,银行和企业都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从银行方面看,对于物资保证不足的部分,应将相应数量的贷款转为积压物资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并查明原因,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消除贷款保证不足的因素。从企业方面看,在确认贷款保证不足时,对银行采取的措施要予以正确理解,同时应积极查清原则,提出尽快消除贷款保证不足的有效办法,予以及时解决。这里要指出的是,银行应在督促、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手段消除保证不足因素的基础上,收回没有物资保证的贷款,而不宜采取强制扣收贷款的办法。因为强制扣收的贷款是出售可以作为保证的物资而得到了收入,其结果是贷款和物资保证同数额减少,物资保证不足的因素并未消除,贷款的物资保证仍然不足。当然,银行强制扣款作为一种信贷制裁的方式有其一定的作用,但必须明确,扣款本身并不能消除物资保证的不足,也不是最优的方法。

(4)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原则

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原则,简称归还性原则。贷款按期归还,是指贷款发放时,必须确定归还期限,企业必须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坚持贷款按期归还原则,首先是为了保证存款的提取。因为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各项存款,存款有存有取,为了保证存款的支付,贷款也必须是有借有还。其次,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借款企业为了实现贷款按期归还,必须要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流通,努力实现更多的销售收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这就要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核算水平。最后,有利于信贷资金的是灵活调剂,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银行只有不断地收回贷款,才能不断地发放新贷款,发挥一个钱顶几个钱的作用,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实现资金的增殖。同时,通过不断地放出收回,变换贷款投向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在贯彻贷款按期归还原则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a.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这是保证贷款按期归还的前提。贷款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各种贷款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有些贷款可以确定明确的期限,如物资的季节性储备,可按物资的使用和产品销售计划,确定贷款归还期限;有些贷款则难于确定具体期限,如作为企业总资金的补充而发放的贷款,应根据企业物资库存降低的情况,或物资平均周转期限,确定贷款的归还期限。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b.企业不能用借新贷款来归还旧贷款。贷款按期归还原则,目的在于支持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如果企业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通过借用新贷款进行归还,表面上执行了贷款按期归还原则,实际上是弄虚作假,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当企业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如确实是由客观原因引起时,可采用适当转期处理的办法;如果是由主观上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时,则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c.对于计取高息的积压物资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不能只考虑贷款是否已经到期,而是要分析积压物资和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是否已经处理和解决。对这类货款,必须在真正处理积压物资和解决挤占挪用的前提下,才能归还贷款。企业不能用正常销货收入或借用新的正常贷款来归还计取高息的积压物资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因为这样做,积压物资和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并未得到处理和解决,就会失去计取高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贷款计划性原则是发挥银行信贷调节经济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计划实现的主体;择优原则突出的是经济效益,是计划性原则的延伸和补充;经济保证性原则是计划性原则和择优原则的体现,也是归还性原则的物资基础;归还性原则是前三项原则的综合反映。总之,四项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全面贯彻贷款四项原则,贷款的运动过程同企业的生产流通过程紧密联系起来,不仅有利于发挥银行贷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促使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相统一。

2.银行贷款的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和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它反映贷款流向,规定贷款范围和贷款单位。贷款对象有两种含义,一是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发放贷款;二是银行对哪些经济用途可以发放贷款。前者属于贷款投向,后者属于贷款范围。

确定贷款对象,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有所不同。资本主义银行选择贷款对象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要保证借贷资本能够顺利回流,即贷款承担的风险越小越好,安全性越大越好;二是要有较高的利息率,即最大盈利性。因此,它对贷款对象的要求是安全可靠,信用良好。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银行确定贷款对象,主要从发放贷款的目的和社会主义经济在一定时期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需要出发,即它既考虑安全盈利,又考虑国家的政策需要。

我国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追求利润,更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最终是为了满足全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我国银行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能对生产和商品流通发挥直接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因此,我国现行银行贷款的对象包括下列方面:

(1)银行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商业、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物资供销、仓库储存、旅游服务等行业发放贷款;

(2)对持有正式营业执照,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营正当,有偿还能力的手工业、商业和服务行业的个体经营户按政策发放贷款。把个体经济列入贷款对象范围,是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3)按照对外开放,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我国进行合资经营的政策,对中外合资企业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总之,一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单位,以及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要,都属于银行贷款的对象。这样,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符合信贷资金运动的客观规律。而没有经济收入,还款来源得不到保障的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都不属于银行贷款的对象。

3.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贷款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凡是属于贷款对象,又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才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企业设立是否合法,即企业的合法性,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首要条件。银行只有对合法企业发放贷款,才有利于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有利于银行有计划地分配和管理信贷资金。

(2)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有独立的经营资金,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单独计算盈亏,有权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处理各种债权债务的权力和能力等。银行对这样的企业单位发放贷款,才能实现按计划择优发放贷款和按期收回,才能全面掌握企业资金和物资周转情况,从而发挥银行对经济的促进和反映监督作用。

(3)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并按规定从税后留利中得到补充,如发生亏损要及时弥补。企业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并随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得到相应补充,才能不断增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保证贷款按期收回,减少贷款的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企业铺底的自有流动资金,应由财政拨款供应,这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别使用。如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则会迫使银行扩张信用,影响货币流通的稳定。同时,要求企业必须保持自有流动资金完整无缺,以防止企业任意挪用流动资金作其他用途,打乱国家资金分配计划。

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来说,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是为了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集体企业的资金需要,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会集资解决。因此,要求集体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这不仅是保证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以防止信贷资金遭受损失。

(4)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凡是同银行建立贷款关系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贷款才能转入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帐户,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归还贷款也要从其帐户上进行归还。同时,这样做还可使银行通过帐户资金的增减变化,及时了解企业资金的流向和贷款的使用情况,以便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发挥银行信贷的积极作用。

(5)在银行认为有必要时,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对风险较大的贷款,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银行可以依据不同情况,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提供抵押品。当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或处理抵押品,以防银行贷款遭受损失。另外,还可要求借款单位参加财产保险,以减少企业生产经营和银行贷款的风险性。

4.贷款的方式和方法

贷款的方式和方法,就是银行为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对不同的贷款单位和不同的经济用途所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和方法。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了解它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1)贷款方式。现行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a.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是指银行凭借款单位的信誉,无须提供担保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一般能取得银行信用贷款的企业,是经营能力较强,产品符合市场需要,经营效益较好,并有可靠的偿还能力,贷款的安全性较大。当借款单位申请贷款时,经银行审查,只要符合贷款的方针、政策、原则和基本规定,就可以发放贷款,不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

b.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单位要取得银行贷款,必须提供具有与贷款金额相应的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总值,不得小于贷款的金额,贷款到期,如借款单位由于经营亏损、破产倒闭等原因,无力归还贷款时,担保单位或个人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必须指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部队等非经济实体,都不能作为贷款担保单位,因为它们不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c.抵押贷款方式 抵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单位或个人向银行取得贷款,必须提供与贷款金额相适应的抵押品,作为还款保证,以取得贷款的方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和规定范围的不动产或流动资产。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如数偿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变卖其抵押品,以抵偿贷款的本息。

抵押贷款,无论其使用好坏,都有一定的物资作保证,既能保证银行贷款不受损失,又能促使借款单位用好贷款,按期归还。

d.票据贴现贷款方式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企业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申请贴现,银行按照规定的贴现率扣除利息后,按票面余额支付给持票人货币资金,银行取得票据债权的一种融资方式。

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它同一般贷款不同。采用这种贷款方式,有利于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物资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票据贴现银行付现金的计算公式是:

①银行付现金额=票据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息;

②贴现利息=票据到期本息之和×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率即贷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的贴现利息同票据票面金额的比率。)

(2)贷款方法

贷款方法是指根据各种贷款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在发放和收回贷款时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手续。我国现行贷款方法主要有两种:

a.按年核定贷款额度,一次或分次贷给,周转使用。采用这种贷款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性的周转性资金特别是流动资金的不足,它适用于工业周转贷款和商品周转贷款。根据现行贷款制度规定,银行按照借款单位销售资金率,核定年度贷款额度,一次或分次贷给,转入企业存款户周转使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过年后重新核定贷款额度。

b.逐笔申请,逐笔核定贷款额度,逐笔确定期限,到期收回。采用这种贷款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的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不足,它适用于企业的临时贷款。银行对企业临时贷款,一般是在贷款计划内统一掌握,可以周转使用。但是,对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农副产品预付定金贷款等专项贷款,贷款计划只能一次有效,不能周转使用。专项贷款收回后,不能再贷。

5.贷款种类的划分

贷款种类的划分,是为了加强贷款的科学管理,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情况,研究和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银行贷款范围日益扩大,贷款种类不断增多,科学的划分贷款种类,对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

划分贷款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贷款的经济部门来划分

主要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物资供销贷款、交通运输贷款、消费贷款和其它贷款等。在各部门之内还可细分贷款种类。

(2)按贷款对象的经济性质划分

按照贷款对象的经济性质,可划分为国有企业贷款、集体企业贷款、中外合资企业贷款、中外合作企业贷款、外商独资企业贷款、私营企业贷款、各种承包户和个体经济贷款等。

(3)按贷款用途的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来划分

一般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这些贷款如列入信贷计划,则为计划内贷款,否则,就是计划外贷款。

(4)按贷款归还期限来划分

一般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是指一年以内,不超过一年;中期是指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最高不超过三年;长期则指在三年以上。

(5)按贷款使用的货币来划分

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我国目前的外汇贷款,主要以美元计算和清算,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增加外币币种的贷款将是必然趋势。

(6)按照贷款实际使用是否合理来划分

一般可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积压物资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等。

总之,贷款种类的划分,是根据贷款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目的要求来确定的。当前,我国对贷款种类的划分,基本上以按贷款对象的经济部门划分为主,结合按贷款对象的经济性质,以及贷款的经济用途的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来确定的。这对科学地管理贷款,发挥信贷调节经济的作用有重要意义。

6.贷款帐户

银行贷款发放后,即转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银行帐户是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工具。企业在银行设立什么帐户,要根据不同的贷款管理方式来确定。概括起来,帐户设置可以划分为“存贷分户”和“存贷合一”两种。

“存贷分户”是指存款和贷款分别设立帐户。企业在银行的存款,按照资金的不同性质,设立结算帐户和专用基金帐户;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的用途和种类,分别设立相应的贷款帐户,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则设立流动资金贷款帐户,技术改造贷款,设立技术改造贷款帐户。企业得到银行的贷款,在贷款帐户上增加贷款余额,同时,将这部分贷款转入企业存款帐户,增加相应的存款余额,然后从存款帐户支用。贷款到期必须归还,归还时,从存款帐户支出,减少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在贷款帐户上,则表现为减少贷款余额。因此,“存贷分户”的一个特点是,企业得到贷款,存款帐户和贷款帐户的余额同量增加,企业归还贷款,上述两个帐户的余额则同量减少。

“存贷合一”帐户,通常称为往来帐户,也称透支帐户。这类帐户不单独设立存款帐户和贷款帐户,存贷合设一个帐户,企业的一切货币收付都通过这个帐户进行。“存贷合一”帐户设有贷方余额和借方余额两个项目,贷方余额表现为贷款,借方余额表现为存款。这种帐户一般适用于商业企业的货币收付,它对于方便商业企业的货币收付活动,简化手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企业的一切货币收付和贷款活动都通过一个帐户进行,不利于银行的管理和监督,使银行的信用活动比较被动,同时也不利于全面反映企业的运行状况。因此,国务院决定由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便取消了这种帐户。现在,对商业流通企业的货币收付,都采用“存贷分户”。

7.贷款指标

贷款指标是指上级银行批准下达给下级银行,以及银行核准给借款企业的贷款计划数,即计划期内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指标实际是经批准的在一定时期内贷款的最高计划限额,实际工作中习惯称为银行的贷款“头寸”。

贷款指标,一般分为两种:

(1)周转性指标

周转性指标是指这种贷款计划额度,在计划期内贷了还,还了又可以贷,来回周转使用。这就是说,它是一种季末计划余额指标,只要实际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的计划余额指标,就可以贷了还,还了再贷,不断周转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商品流转贷款等都属这一类。

(2)一次性指标

一次性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计划贷款的发放累计总额,还了后不能再贷。一次性指标实际是一种累计计划发行额指标,是指贷款的累计发放总额,实际贷款不得超过发放额指标,不能来回周转使用。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临时贷款等采用一次性指标。

8.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实现信贷管理和信贷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保证贷款的合理发放和使用,对于哪些违反贷款原则和信贷制度的单位,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从经济上给企业一定的限制和惩罚。从而引起企业对不合理使用贷款的重视,促使企业采取措施,迅速改进。

信贷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不合理占用的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强制收回过期贷款本息;

(3)提前收回用途不当的贷款;

(4)停止部分贷款,甚至停止全部贷款;

(5)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

(6)其他制裁措施。

信贷制裁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只有对那些违反信贷制度,又不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的贷款单位,才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因此,银行对企业实行信贷制裁时,应采取慎重态度,全面权衡利弊。当企业单位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后,就应当相应解除制裁,恢复正常的信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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